環境影響評價
  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 、汙染物擴散規律 、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 、自然界自淨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 ,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 、預測功能 、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(2003年9月1日施行)規定 :環境影響評價 ,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 、預測和評估 ,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,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製度 。法律強製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 ,成為環境影響評價製度 ,是貫徹“預防為主”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。

 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 、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後評價 ;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;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 、地麵水 、地下水 、土壤 、聲 、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 。

 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: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 ,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 ,項目建成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 ,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

  環境影響評價廣義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(包括建設項目 、資源開發 、區域開發 、政策 、立法 、法規等)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,包括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,也包括對環境的有利影響進行分析、論證的全過程 ,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 。

  狹義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 ,對其選址 、設計 、施工等過程 ,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 ,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 ,為項目選址 、設計及建成投產後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。